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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颁布《铜陵市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铜陵文明网 发表时间::2020-08-21    字体大小: 、 、 、
  •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关心关爱,进一步规范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思想引导、跟踪联系和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帮扶礼遇,激励社会各界致敬好人、争当模范,营造崇德向善的浓厚社会氛围。近日,铜陵市文明办结合实际,颁布铜陵市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思想引导、跟踪联系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包括铜陵市已当选全国道德模范、安徽省道德模范、市级道德模范、县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好人、安徽好人、铜陵好人、县区好人、社区好人、小区好人、楼道好人等各级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

      第三条  铜陵市文明办是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文明委及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政法委、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联、有色公司等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本系统推选产生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履行属地(隶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学习教育、关爱礼遇、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学习教育

      第五条  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形势政策等。

      第六条  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日常教育联络工作,确定年度教育计划和年度教育内容,可以通过集中学习、邮寄资料、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

      第七条  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要依托基层社区、村居和单位班组,每季度至少电话问询一次,每年至少实地走访慰问一次,及时掌握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教育。

      第三章  关爱礼遇

      第八条  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应结合实际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礼遇礼敬、关爱帮扶。

      第九条  支持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参加重大节庆、纪念日等活动。

      第十条  建立关心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制度,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需求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给予道德信贷等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应常态化组织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等活动,引导各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镇)、文明校园、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巡讲巡演、志愿服务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应与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通过建档立卡及时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以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慈善募捐、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履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铜陵市已当选各级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并将诫勉谈话及整改情况报市文明办备案。

      (一)榜样意识不强,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谋利的;

      (四)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五)发生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节的。

      第十五条  铜陵市已当选各级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部门(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五年内不得参评。获得全国、省级荣誉称号的,由市文明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涉黑涉恶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市文明办视情对属地(隶属)管理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一)发生本办法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二)推荐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服务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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